抄襲其他人編寫的培訓輔導書湖北宜昌兩培訓機構被判著作權侵權并賠償50萬元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兩起職業培訓機構著作權糾紛...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兩起職業培訓機構著作權糾紛案,判令宜昌某培訓學校和宜昌某職業培訓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山東某教育公司經濟損失共50萬元。
2015年以來,山東某教育公司先后編寫了《電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題》和《電力系統分析考前必做1200題》等用于國家電網校園招聘考試的輔導書籍。2020年,山東某教育公司發現宜昌某培訓學校和宜昌某職業培訓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銷售的用于國家電網校園招聘考試的兩本輔導書籍在版式設計、題型選擇、題目編排、數值設定等內容與其編寫的書籍內容大量雷同,于是向宜昌中院起訴,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宜昌某培訓學校和宜昌某職業培訓公司辯稱,山東某教育公司編寫的上述培訓輔導用書未經出版社出版,且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不應受法律保護,兩被告行為并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宜昌中院審理后認為,山東某教育公司編寫的《電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題》等培訓書籍,并不僅僅是對試題進行搜集整理匯編,而是在試題材料的選擇、取舍、設計、審定等環節均付出了創造性勞動,且所設計或選擇的試題均對應相關的電路理論,或以相關的電路原理為依據,故該書對試題的選擇、設計和編排等內容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創作者即自動取得對作品的著作權。經比對發現,宜昌某培訓學校和宜昌某職業培訓公司與山東某教育公司出版作品內容大量雷同,已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認定被告宜昌某培訓學校和宜昌某職業培訓公司侵犯了原告山東某教育公司的著作權。據此,宜昌中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兩起案件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曉露 石志宏 何駿怡)
法官說法
大眾關注的焦點是培訓機構自己組織編寫的考試題集等培訓輔導書籍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未經出版社出版的培訓輔導書籍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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