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銷售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商品,若該銷售者就被訴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那么可以在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同時,從合法來源角度免除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但是,合法來源抗辯免責不能免除侵權行為人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責任承擔中賠償責任的承擔。本案中,張家大院公司所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僅適用免除發行權侵權的賠償責任承擔,不能免除其侵害沈陽治圖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責任的承擔。因為按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合法來源抗辯僅適用于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及其所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實施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被控侵權人并無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免除賠償責任承擔的法律依據。故此,張家大院公司仍應就其侵害沈陽治圖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
(2020)京0491民初9696號
二審案號(2021)京73民終3898號案由
著作權侵權糾紛
二審合議庭審 判 長 姜麗娜
審 判 員 李 洹
審 判 員 夏 旭
法官助理 楊培培 書記員秦夢晨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沈陽治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香爐山路3-29號1-6-3室。
法定代表人:鄭大志,董事長。
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張家大院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三間房鄉西柳村中街(三間房動漫集中辦公區853號)。
法定代表人:張成國,經理。
一審裁判結果一、自一審判決生效之日,北京張家大院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沈陽治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對應的涉案四款產品趙云(鑰匙扣)、花旦(鑰匙扣)、青衣(鑰匙扣)、相框“生”;
二、自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北京張家大院商貿有限公司賠償沈陽治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 000元及公證費2000元,以上合計22 000元;
三、駁回沈陽治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一、撤銷北京互聯網法院(2020)京0491民初9696號民事判決;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張家大院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害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涉案四款產品:趙云(鑰匙扣)、花旦(鑰匙扣)、青衣(鑰匙扣),相框“生”;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張家大院商貿有限公司賠償沈陽治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及公證費600元,合計2600元;
四、駁回沈陽治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張家大院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二審裁判時間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涉案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二項、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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