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具有相同經營性標記的老字號之間權利邊界的審查認定
裁判要點
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分別在商品及服務領域注冊相同圖樣商標的中華老字號之間,需慎重劃分權利邊界。本案中,原、被告均與“南翔小籠”存在一定的歷史淵源,雙方分別在速凍食品、餐飲服務領域就“南翔”注冊商標享有權利,雙方在長期經營的過程中,均分別、持續獲得包含中華老字號在內的各類榮譽、受到報刊媒體的大量介紹和報道,雙方在各自經營所在領域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經審理,本院認為,從公平角度出發,雙方的“南翔”相關經營標記應在市場中共存,原、被告均應在該權利邊界范圍內誠信經營,因被告在餐飲服務中使用“南翔”相關經營標記的行為,未超出南翔饅頭店長期以來對“南翔”經營標記的使用所形成的經營使用的邊界和合理范圍,也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原、被告經營行為的混淆、誤認,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認定,涉及多個相同經營性標記的中華老字號之間權利邊界劃分的基本規則,應充分考慮有關中華老字號經營性標記形成和使用的歷史淵源、長期經營所形成的客觀現狀、既有權利的情況,根據權利人各自在歷史長期經營中所形成的既有的使用領域、范圍、方式,公平劃分權利邊界,權利人均應在該權利邊界范圍內誠信經營,只要相關權利人未超出前述權利邊界經營,即系合理、正當行使其權利。本案判決對于中華老字號的保護以及類案糾紛處理有一定的研究、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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